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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82执459号

韩贵君、褚建萍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碾子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贵君,褚建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碾子山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82执459号申请执行人韩贵君,197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申请执行人褚建萍,女,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碾子山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法定代表人张志峰,负责人。韩贵君、褚建萍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碾子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2民初2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碾子山支公司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间内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韩贵君、褚建萍依法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碾子山支公司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韩贵君、褚建萍赔偿款73979.2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2民初2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立新

审判员  孙广春

审判员  田尚国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晓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