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3执140-2号申请执行人安子明,又名安XX,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绛县。被执行人李向荣,男,197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绛县。申请执行人安子明与被执行人李向荣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闻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2015)闻民二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闻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闻民二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审 判 长 张 毅
审 判 员 李和保
代理
审判员 张建国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韩 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