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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3执140-2号

申请执行人安子明与被执行人李向荣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子明,李向荣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3执140-2号申请执行人安子明,又名安XX,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绛县。被执行人李向荣,男,197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绛县。申请执行人安子明与被执行人李向荣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闻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2015)闻民二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闻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闻民二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审 判 长  张 毅

审 判 员  李和保

代理

审判员  张建国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韩 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