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6执7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支行。住所地:市中区青檀中路136号。
负责人:闫友田,行长。
被执行人:史贵国,城镇居民。
被执行人:曹小美,城镇居民。
被执行人:赵阳,城镇居民。
被执行人:姜盛中,城镇居民。
被执行人:姜胜仁,城镇居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山商初[西集]字第107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曹小美的银行存款80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龙海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桂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