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景执民字第610号申请执行人练温龙。被执行人刘世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练温龙与被执行人刘世平故意伤害罪一案中,未执行到位标的30151.9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刘世平房产、银行账户等信息,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丽景执民字第61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练温龙发现被执行人刘世平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建毅
审 判 员 吴昱婧助理
审判员 陈秋韵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代
书 记员 蓝欣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