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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执1287号

杨仲庚与王锦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仲庚,王锦良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1执1287号申请执行人杨仲庚,男,196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王锦良,男,196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仲庚与被执行人王锦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侯炳泉

审判员  杨伟峰

审判员  郑育鑫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泽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