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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执1345号

张山海与张伟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山海,张伟庭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1执1345号申请执行人张山海,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张伟庭,男,197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山海与被执行人张伟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侯炳泉

审判员  杨伟峰

审判员  郑育鑫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泽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