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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2550号

高宝霞与王美英、刘海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宝霞,王美英,刘海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2550号申请执行人高宝霞,女,1984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王美英,女,1988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刘海军,男,1987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高宝霞依据神木法院(2016)陕0821民初21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美英、刘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王美英、刘海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偿还责任:

一、由被执行人王美英向申请执行人高宝霞偿还借款本金18.24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刘海军承担连带责任;

二、承担案件受理费2040元;

三、承担申请执行费2660元。但被执行人王美英、刘海军拒不履行偿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高宝霞暂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王美英、刘海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神木法院(2016)陕0821民初2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小平

审 判 员  王 军

代理

审判员  任彦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 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