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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1执974号

申请执行人王福琴与被执行人龙江县山泉镇红胜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福琴,龙江县山泉镇红胜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1执974号申请执行人王福琴,女,1947年8月16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龙江县山泉镇红胜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申请执行人王福琴与被执行人龙江县山泉镇红胜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21民初16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福琴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动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福琴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

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

二、龙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1民初1674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凯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解庆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