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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4执164号

陈乃国、安徽金安不锈钢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7-08-08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乃国,安徽金安不锈钢铸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4执164号

申请执行人:陈乃国,男,1958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金寨县。

被执行人:安徽金安不锈钢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红石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6623999-0.

法定代表人:杨齐素,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乃国与被执行人安徽金安不锈钢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徽金安不锈钢铸造有限公司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未进行处置,但因本案涉及本区域重大维稳因素,无法在期限内及时处置。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金民二初字第006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当维稳因素消除,当事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法院亦可依职权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间限制。

审判长  胡先武

审判员  曹必祥

审判员  黄守曙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鲁胜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