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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执字第1069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汇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赵德文,马淑云,淄博德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淄博市淄川福宝钢材变型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106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汇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58号中房大厦B座401、402号。被执行人赵德文。被执行人马淑云。被执行人淄博德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康家坞村。被执行人淄博市淄川福宝钢材变型厂。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东龙角村。本院在执行山东汇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赵德文、马淑云、淄博德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淄博市淄川福宝钢材变型厂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张执字第106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国华

人民陪审员  刘 璇

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0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郑文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