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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执1592号之一

蔡英传、铜陵市毅远电光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蔡英传,铜陵市毅远电光源有限责任公司,洪伟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15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蔡英传,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委托代理人:杨东青,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东郊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铜陵市毅远电光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经济开发区地质大道6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151120894D(1-1)。

法定代表人:洪伟,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洪伟,男,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关于蔡英传与铜陵市毅远电光源有限责任公司、洪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原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现因行政区划调整更名为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依据生效的(2016)皖0705民初156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蔡英传与铜陵市毅远电光源有限责任公司、洪伟达成执行和解,铜陵市毅远电光源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所有的动产(详见附件)作价5800000元抵偿所欠申请人蔡英传等额债务。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铜陵市毅远电光源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动产(详见附件)作价5800000元,交付申请人蔡英传抵偿所欠等额债务。上述动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申请执行人蔡英传。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姜盛春

审 判 员  张兵鹏

代理

审判员  牧 银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跃强附件:序号资产名称数量规格型号1螺杆式空气压缩机1LU18-8A2LED固晶机6HDB668V-053真空泵12X-30A4LED固晶机1HDB891P-035隧道炉2XH-52006四门式光电烤箱4MD-520D7LED专用半自动锡膏印刷机1W-3088A8二氧化碳激光切割机1002-1200-109全视觉自动贴片机3EM-760L10大功率排测分光机111吸塑包装机112三星牌贴片机2SM21S13三星牌贴片机32SMB*4MM.SM114LED专用半自动精密网钢印1W-3088A15全电脑轨道式八温区回流焊1W-8800-LF-C16真空行星重力搅拌机117编织机3505018真空行星重力搅拌机119固晶机1HDB8910-0320LED固晶机2HDB850P21搅拌机1VM300SA22计量式点胶机7PPD-900023全自动金丝球改造机8WTZ210124超声波金丝球焊机1GS260025防静电柜226超声波清洗机1AC-10027显微镜1028分光机2301429真空行星重力搅拌机130阔晶机、压落机431容积计量式点胶机4PPD-600132容积计量式点胶机1PPD-9000A33分光机634LED灌胶机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