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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执134号

上海高森水处理有限公司与山西潞安煤基合成油有限公司执行通知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晋04执134号山西潞安煤基合成油有限公司:你单位与上海高森水处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治仲裁委员会作出(20156)长仲裁字第005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高森水处理有限公司于二O一六年九月六日向本院申请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缴纳标的款503416元(包括仲裁费)特此通知。执行员  吴怀珠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苗 波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