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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4执罚146号之一

刘永平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永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6)湘0424执罚146号之一被罚款人刘永平。本院在执行广州新供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24日向被罚款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罚款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5日内履行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穗仲案字第2369号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在收到报告财产令后10日内申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罚款人没有在本院规定限期内履行也没有按规定申报财产。

本院认为,被罚款人未按规定申报财产,也没有履行相关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被罚款人刘永平罚款10000元,限在收到此罚款决定书后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三日内,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罚款交纳: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衡东县支行户名:衡东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款专户账号:5887

审判员  赵志明

书记员  丁岳鹏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