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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23执242号

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马艳君、胡小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艳君,胡小华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23执242号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富。被执行人马艳君,男,1973年12月2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胡小华,女,1976年3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同上。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马艳君、胡小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8日作出的(2016)吉0323民初1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马艳君、胡小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 磊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丹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