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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执1441号

佟宝俊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佟宝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3执1441号被执行人佟宝俊,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工人,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0日作出了(2013)商睢区少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佟宝俊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000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佟宝俊并没有交纳。2016年8月8日本院刑事审判庭将此案移送执行。2016年8月8日立案执行。2016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佟宝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佟宝俊于2016年9月1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佟宝俊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调查现被执行人佟宝俊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403执144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罚金,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发现其有其它财产时,本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法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国红

代理

审判员  顾执林

代理

审判员  谢海英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卢冠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