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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3刑初141号

王某甲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王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03刑初14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务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邯郸市第二看守所。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丛检公诉刑诉(2016)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聪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李某乙、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被告人王某甲隐瞒已婚状况与宋某恋爱同居,骗取被害人宋某人民币1400元。2015年7月初,被告人王某甲隐瞒真实姓名和已婚状况,自称叫王振桦,与张某恋爱同居,骗取张某人民币500元。2015年7月底,被告人王某甲以同样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3万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相关书证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甲辩称,其不认识宋某,其和张某是普通朋友关系,从李某乙处借款属借贷。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被告人王某甲隐瞒已婚状况与宋某恋爱,骗取被害人宋某人民币1400元。2015年7月初,被告人王某甲通过网上聊天认识了张某,隐瞒真实姓名和已婚状况,自称叫王振桦,并与张某恋爱同居,骗取被害人张某人民币500元。2015年7月底,被告人王某甲通过网上聊天认识了李某乙,以同样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3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移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宋某陈述,2015年3月份,其通过陌陌聊天认识了王某甲,王某甲称要与其结婚。后王某甲以结婚买车为由向其借了5000元,又以车需上牌照为由向其借钱,其通过网银给王某甲转了1400元,后其无法联系到王某甲。经辨认,宋某指认王某甲就是骗其钱财的人。2、被害人张某陈述,2015年7月份左右,其通过陌陌聊天认识了一个自称叫王振桦的男子,王振桦称要与其结婚,并与其同居。后王振桦以需要生活费、回老家修房子为由向其借钱,其先后给了王振桦5500元。3、被害人李某乙陈述,2015年7月24日,其通过陌陌聊天认识了一个自称叫王振桦的男子,王振桦称要与其结婚。后王振桦以他朋友在青岛开酒庄为由向其借钱,其给王振桦转了3万元。2015年8月23日,其带王振桦到魏县见其父母后,其开车带王振桦回邯郸,王振桦给一女子打电话,让该女子接他,王振桦睡着后,其给该女子打电话,该女子称叫张某,是王振桦女朋友并已同居,其发觉被骗遂报警。被害人张某所证相关情节与李某乙陈述吻合。4、证人李某甲证明,2015年8月份,其女儿李某乙带她男朋友王振桦到其家吃饭,王振桦称已准备好和李某乙结婚的房子。后李某乙给其打电话说被王振桦骗了。经辨认,李某甲指认王某甲就是其所讲的王振桦。5、证人赵某证明,2015年7月底,其通过李某乙认识了她男朋友,该男子自称叫王振桦,并与李某乙同居。后李某乙说被王振桦骗了3万元。经辨认,赵某指认王某甲就是其所讲的王振桦。6、证人王某乙证明,其丈夫叫王某甲。经辨认,王某乙指认王振桦就是其丈夫王某甲。7、银行转账凭证显示,2015年8月15日,李某乙给王某甲转账30000元;2015年3月18日,宋某给王某甲转账1400元。8、被告人王某甲供述,2009年,其和王某乙在武安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其通过网上聊天认识了张某,并自称叫王振桦,其与张某一起住过几天,并向她借了500元。其通过网上聊天认识了李某乙,自称叫王振桦,并与李某乙准备结婚。后其以和朋友合伙做生意为由向李某乙借了3万元。其不认识宋某,也没见过此人。关于被告人王某甲所提辩解,经查,被告人王某甲通过网上聊天先后认识了被害人宋某、张某、李某乙,隐瞒真实姓名及已婚状况,以与被害人恋爱为由取得被害人信任后,骗取财物的事实,有被害人宋某、张某、李某乙陈述、证人李某甲、赵某、王某乙证明、辨认笔录及相关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故对该辩解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4日起至2017年8月2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

二、违法所得,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 华

人民陪审员 苑 磊

人民陪审员 豆新丽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邢 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