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4054号罪犯李幼英,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2011)渝一中刑初字第002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幼英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李幼英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渝高法刑终字第000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2015)渝高法刑执字第0036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至2037年7月15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6年8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以罪犯李幼英能认罪悔罪、听管某,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幼英,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女子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幼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记功等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幼英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余 梅
代理
审判员 贾秀春
代理
审判员 何小兵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何燕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