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507刑初50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纪某,男,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汕头市人,身份证号码4405111970********,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龙祥街道如龙如安街**号之二。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3年4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5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6年6月17日被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6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汕头市看守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龙检诉刑诉(2016)3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纪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郑夏玲、被告人纪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初的一天16时许,被告人纪某在汕头市龙湖区下蓬中学老师宿舍入口处,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将0.05克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林某(已被行政处罚)。同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纪某再次在上述地点以相同价格贩卖0.05克海洛因给吸毒人员林某。同年6月17日,民警根据线索在汕头市龙湖区泰山路附近抓获被告人纪某。上述事实,被告人纪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林某的证言及辨认、公安机关勘查的现场平面示意图及拍照、抓获经过、户籍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手机通信记录、被告人纪某的供述及辨认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纪某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纪某前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可予采纳。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纪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三百五十七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纪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2016年12月20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蔡 荣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郑志鹏附件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