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恢150号申请执行人刘朝贵,女,生于1966年4月14日,汉族。被执行李华玉,女,生于1975年3月20日,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江民初字第666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刘朝贵申请恢复执行合江巨森索具包装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2016)川0522执恢150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李华玉的存款36015元。由于被执行人李华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执行人李华玉在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的存款3601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罗 健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苏明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