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06民初2900号

胡燕良与郑华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燕良,郑华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2900号

原告:胡燕良。

被告:郑华飞。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燕良与被告郑华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燕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燕良负担。

审 判 长  孙 滢

审 判 员  王丽娜

人民陪审员  刘明亮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代

书 记员  邱凯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