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30执139号申请执行人刘朝阳,女,汉族,1969年1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马东霞,女,汉族,1974年10月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朝阳与被执行人马东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4)宜川民初第00179号民事判决书和申请执行人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递交的执行申请,该案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确定执行标的为32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以及该案组成的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限期履行。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人民币69600元,申请执行人刘朝阳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申请执行书,剩余部分款项等被执行人马东霞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恢复执行。经本院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4)宜川民初第001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古世明执行员 郭云强执行员 寇 欣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黑艳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