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刑更563号罪犯柳怀录,男,198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现在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2014)鄂托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柳怀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人民币(已缴纳)。刑罚执行机关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以该犯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6年8月23日提出减刑9个月的建议,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审核同意,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9月5日至9日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认为,罪犯柳怀录在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听从指挥。在生产劳动中,能服从分配,听从指挥,较好的完成了监区下达的生产任务。认真学习政治、文化、技术课,按时完成作业,成绩良好,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柳怀录在服刑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坚守岗位,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在计分考核中记功3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投诉意见。
本院认为,罪犯柳怀录在入监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柳怀录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4年7月2日起至2016年10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卫平
审 判 员 图 雅
代理
审判员 刘 敏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魏宏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