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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2民初2943号

浙江永源汽车有限公司与刘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浙江永源汽车有限公司,刘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2民初2943号

原告:浙江永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健跳镇大塘村(临港型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罗华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杰,浙江临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冰,男,197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42701197111030616,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德新路方益小区9号楼7单元201。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永源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永源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680元,减半收取3840元,由原告浙江永源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海赟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代

书 记员  奚聪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