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3执8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晗。被执行人山东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万杰路***号。本院执行的张晗波诉山东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该涉案房产已经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淄博仲裁委员(2015)淄仲裁字第595号裁决书的房屋产权过户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邵昌学
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
人民陪审员 刘 璇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郑云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