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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3执2501号

佛山市南海国邦陶瓷有限公司与殷少东、韩莉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国邦陶瓷有限公司,殷少东,韩莉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3执2501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国邦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小塘新境工业园。被执行人殷少东。被执行人韩莉娟。本院执行的佛山市南海国邦陶瓷有限公司诉殷少东、韩莉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6民终9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邵昌学

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

人民陪审员  刘 璇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郑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