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民终43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琨。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抗洪。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香,社区推荐。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亚美国际经济技术发展(成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小洪山壹号大楼307室。
负责人:蔡沙影,总经理。
上诉人王琨因与被上诉人亚美国际经济技术发展(成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亚美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9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琨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被上诉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对其房屋漏水造成财产损失,自身存在主要过错;2、一审判决采信鉴定结论错误,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相关资质,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亚美公司辩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鉴定机构由法院委托,鉴定结论公正、有效,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亚美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王琨赔���公司房屋内各项损失暂计5万元;2、判令王琨赔礼道歉。一审法院查明,1997年5月7日亚美公司取得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小区三期15-1-6-2(602号)房屋(建筑面积85.33平方米)的权属证明。2000年4月21日王琨取得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小区三期15-1-7-2(702号)房屋(建筑面积85.33平方米)的权属证明。亚美公司与王琨系楼上楼下邻里关系。2014年12月4日,亚美公司派人前往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小区三期15-1-6-2(602号)房屋时,发现该房屋所有房间均遭到楼上702号房屋的漏水侵害,该房屋的房顶、墙壁、木制家具及艺术作品均受到严重损毁,经多次与楼上房屋所有权人王琨进行协商,王琨不认可楼下602号房屋漏水系楼上702号房屋所致,双方协调无果,亚美公司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审理中,2015年6月15日亚美公司向法院提交《房屋漏水原因及损失鉴定申请书》,要求对位于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小区三期15-1-6-2(602号)房屋的漏水原因及该房屋因漏水所造成的房屋装修和财产损失情况进行司法鉴定。法院委托湖北省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对上述事项进行鉴定。2015年9月28日湖北省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作出鄂科鉴字(2015)第17号《技术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一)漏水的原因是:被申请人的给排水系统偶发性事故造成漏水。(二)漏水造成申请人损失为39280.78元。亚美公司实际支付司法鉴定费用26300元。一审法院认为,王琨因用水不慎将积水渗漏到楼下住户亚美公司房屋中,造成亚美公司财产损失。上述事实有湖北省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出具的《技术鉴定意见书》予以确认,由此可以认定王琨造成亚美公司财产损失事实成立,王琨因其过错侵害了亚美公司的财产,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赔礼道歉。王琨辩称鉴定结果无效,���未提出足以反驳的证据,故对该抗辩理由不予采信。王琨还辩称亚美公司改变了房屋用途,且其排水发生改变,对房屋疏于管理导致房屋漏水损失,其提出证据不足以证明,故对其抗辩理由亦不予采信。亚美公司请求王琨向其赔礼道歉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
一、王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亚美公司支付房屋装修损失赔偿费39280.78元;
二、驳回亚美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亚美公司负担450元,王琨承担600元及鉴定费26300元,共计269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期间,王琨向本院申请重新鉴定。亚美公司不同意重新鉴定。对此,
本院认为,一审鉴定系法院依法委托,程序上合法,王琨对鉴定结论持有异议,鉴定机构已经对其异议作出说明答复,王琨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鉴定结论依据明显不足,不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重新鉴定条件,本院依法不予准许。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涉案房屋漏水原因如何确定的问题,对此,湖北省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出具的《技术鉴定意见书》结论明确,足以认定亚美公司财产损失系王琨所造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琨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王琨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王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文
审判员 刘阳
审判员 叶钧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