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6413号
原告:侯磊,男,197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
被告:阮秋红,女,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杨凯,男,1968年6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信息不详。
原告侯磊诉被告阮秋红、杨凯、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侯磊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侯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阮秋红、杨凯、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成 旭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斐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