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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02民初2040号

原告宜宾市名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宜宾市名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02民初2040号

原告:宜宾市名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南岸吉祥名都小区25幢负一层物管部。

法定代表人:李刚。

被告:张路,男,1976年4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市名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宾市名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宾市名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宾市名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元,减半收取计93元,由原告宜宾市名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杨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梁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