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426平刑73号公诉机关平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向阳,曾用名吕杨,男,1969年1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临邑县。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2日被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日被无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无棣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于2016年2月13日被临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8日被平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平原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6]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向阳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向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6年1月30日22时20分左右,被告人吕向阳在平原县莲花池茗仁居足疗馆内,窃取刘某某放在吧台抽屉内的钱包一个,包内有现金3870元及银联卡、身份证等物品。2、2016年1月17日凌晨2时30分左右,被告人吕向阳在宁津县便宜居快捷酒店内,窃取张某黑色双肩包内现金几十元,及酒店吧台抽屉内现金2000余元。3、2016年2月2日凌晨2时30分左右,被告人吕向阳在山东省无棣县富豪大酒店豪歌国际娱乐会所实施盗窃时,被会所员工当场抓住。4、2016年2月10日14时左右,被告人吕向阳到临邑县临盘街道办事处龙腾商务酒店,窃取酒店吧台抽屉内现金1400元。以上犯罪事实,涉案总价值700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吕向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被害人刘某某、张某、从某某、马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吕向阳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监控光盘等视频资料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向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平原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吕向阳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盗窃罪,属累犯,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吕向阳因涉嫌犯盗窃被无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日、被临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元,依法应折抵刑期共19日,因被无棣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是在被告人吕向阳住所执行,依法不予折抵刑期;被告人吕向阳已缴纳的罚款人民币500元依法应予折抵罚金。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确保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吕向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日期,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2016年2月28日起至2016年12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包括已缴纳的500元罚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李洪安
审 判 员 李志国
人民陪审员 吕吉玲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于俊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