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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民初6441号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陈健、黄凤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陈健,黄凤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6441号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怀柔区南大街37号。法定代表人方明华,总经理。被告陈健,男,197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兖州市。被告黄凤萍,女,197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永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健、黄凤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健、黄凤萍价值180万元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健、黄凤萍银行存款1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尹南桥

人民陪审员  刘启明

人民陪审员  黄兵平二0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