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6441号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怀柔区南大街37号。法定代表人方明华,总经理。被告陈健,男,197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兖州市。被告黄凤萍,女,197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永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健、黄凤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健、黄凤萍价值180万元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健、黄凤萍银行存款1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尹南桥
人民陪审员 刘启明
人民陪审员 黄兵平二0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