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初3125号
原告:马挺有,男,汉族,出生于1954年2月17日。
被告:牛松旺,男,汉族,出生于1962年11月26日。
原告马挺有诉被告牛松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自愿处分其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挺有撤诉。本院受理费1705元,减半收取为853元,由原告马挺有负担。
审 判 长 张聪会
审 判 员 楚柏岭
人民陪审员 张万卿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 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