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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3民初3125号

马挺有与牛松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挺有,牛松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初3125号

原告:马挺有,男,汉族,出生于1954年2月17日。

被告:牛松旺,男,汉族,出生于1962年11月26日。

原告马挺有诉被告牛松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自愿处分其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挺有撤诉。本院受理费1705元,减半收取为853元,由原告马挺有负担。

审 判 长  张聪会

审 判 员  楚柏岭

人民陪审员  张万卿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 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