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202民初1069号原告胡某。委托代理人袁伟忠、周江海,甘肃省陇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诉讼代理。被告赵某。
原告胡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原告委托代理人袁伟忠、周江海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某诉称,2008年,我与被告相识,之后发展为恋爱关系。2009年农历腊月初二,我们按照习俗举行了婚礼仪式,2010年5月18日,我们在陇南市武都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1年4月28日,生育长女赵某甲,现年5周岁。婚前由于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草率结婚;婚后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双方感情不合。婚后生活期间,被告不务正业,常年打麻将,既不顾及家庭,也不尽丈夫和父亲之责。被告还有酗酒的恶习,酒后经常耍酒风,不是砸坏家里的家具,就是对我实施暴力伤害。我多次规劝被告,但被告不但不听劝解反而变本加厉,致使夫妻感情逐渐疏远破裂。2016年7月11日,经双方商量后,我们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但后因被告反悔,未办成离婚证。婚姻生活中,被告具有赌博、酗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法院应当认定我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综上所述,我们双方感情基础薄弱,婚后也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加之,被告具有赌博、酗酒等不良恶习,屡教不改,且对家庭、原告和孩子的不负责任,导致了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并且没有和好的可能。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判令婚生女赵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直至孩子成年;3.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被告赵某辩称:1.我们谈对象谈了一年,已经有了深厚的感情,打她、赌博、不管家等都是不实的,法庭可以向周围邻居了解情况。2.孩子是我和她母亲一直在照看。总之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自由恋爱相识,2009年农历腊月初二按照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2010年5月18日在武都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4月18日生育一女,取名赵某甲。婚后双方常因琐事争吵打架继而致使矛盾激化。被告称婚后双方开门市部、农家乐负债20到30万元,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原告亦不认可。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及债权。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判令婚生女赵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直至孩子成年;3.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以及结婚证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属自由恋爱,且结婚已达6年之久,并育有一女,双方虽因琐事发生争吵,但并无太大矛盾。庭审中被告也不同意离婚,愿意和原告一起好好过日子,
本院认为只要双方互相宽容、相互沟通、互谅互让,处理好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胡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有关民事政策法律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胡某与被告赵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熙汉
代理
审判员 郭 强
人民陪审员 陈海珍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叶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