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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4执950号

张守芹与王心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守芹,王心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4执950号申请执行人张守芹,工人。被执行人王心树,个体。申请执行人张守芹与被执行人王心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5)坊民初字第68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心树所有的鲁G×××××号神龙-富康牌小型轿车一辆,因该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查封,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心树所有的鲁G×××××号神龙-富康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少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高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