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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0民初6426号

崔峰山与孙玉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崔峰山,孙玉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6426号

原告:崔峰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珊珊,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立钊,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孙玉成。

原告崔峰山与被告孙玉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

原告崔峰山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峰山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8元,由原告崔峰山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书岳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