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6426号
原告:崔峰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珊珊,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立钊,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孙玉成。
原告崔峰山与被告孙玉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
原告崔峰山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峰山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8元,由原告崔峰山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书岳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