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8民终1351号

刘文生、姚伏春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刘文生,姚伏春,周三梅,彭玉梅,黄夏连,彭泳梅,文水英,黄红梅,刘小文,肖明芳,谢秋清,周伟,彭教贤,葛建平,李森玉,黄文坤,杨雪,刘风华,李强,朱江平,曾中全,杨强,宋建平,高福,周清娥,刘桂芳,黄利平,刘斌春,马秀琴,马龙发,唐安南,唐清华,刘莲生,杨彬文,马友玲,彭远平,文寿良,杨建梅,彭茂林,曾中安,高贤云,刘武生,杨细珍,杨炳发,彭四梅,彭群梅,高委,李钢,彭香英,杨洁,王元军,黄豫军,黄豫安,彭江安,曾国松,邹慧民,葛桃芳,朱聘珍,葛兰芳,朱美凤,黄文武,李宗树,刘正开,王天云,谢林桂,周建强,彭湘赣,康平九,文梅英,刘星,文桂芬,刘福道,文桂娥,刘驰,蒋福生,李持民,郭景辉,谭耀泽,李丽,朱丽文,李新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民终1351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刘文生,男,196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姚伏春,男,196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周三梅,女,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彭玉梅,女,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黄夏连,女,196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彭泳梅,女,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文水英,女,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黄红梅,女,197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刘小文,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肖明芳,女,197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谢秋清,女,197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周伟,男,197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彭教贤,男,196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葛建平,男,197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李森玉,女,196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黄文坤,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杨雪,女,197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刘风华,女,196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李强,男,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朱江平,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曾中全,男,196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杨强,男,197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宋建平,男,196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高福,男,197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周清娥,女,196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刘桂芳,女,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黄利平,女,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刘斌春,男,196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马秀琴,女,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马龙发,男,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唐安南,女,197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唐清华,女,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刘莲生,男,197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杨彬文,男,197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马友玲,女,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彭远平,男,197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文寿良,男,196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杨建梅,女,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彭茂林,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曾中安,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高贤云,男,196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刘武生,男,196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杨细珍,女,196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杨炳发,男,196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彭四梅,女,197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彭群梅,女,197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高委,女,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李钢,男,197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彭香英,女,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杨洁,女,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王元军,男,197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黄豫军,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安福县。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黄豫安,男,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彭江安,男,195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曾国松,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邹慧民,男,196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葛桃芳,女,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朱聘珍,女,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葛兰芳,女,196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朱美凤,女,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黄文武,男,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安福县。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李宗树,男,196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刘正开,男,197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安福县。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王天云,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谢林桂,男,197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安福县。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周建强,男,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安福县。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彭湘赣,男,196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安福县。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康平九,男,196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安福县。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文梅英,女,197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安福县。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刘星,男,196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安福县。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文桂芬,女,196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安福县。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刘福道,男,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安福县。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文桂娥,女,196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刘驰,男,197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蒋福生,男,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李持民,男,197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安福县。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郭景辉,男,196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安福县。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谭耀泽,男,196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安福县。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李丽,女,197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安福县。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朱丽文,女,196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安福县。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李新文,年籍不详。上列上诉人的

诉讼代表人:刘文生、周三梅、姚伏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晨明,江西秉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芊,江西秉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文生、姚伏春、周三梅等81人因与安福县陈山林场、安福县林业局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安福县人民法院(2016)赣0829民初12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刘文生、姚伏春、周三梅等81人不服,上诉称:原审裁定不符合法定程序,应当予以撤销。理由是:原审依据的《安福县陈山林场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安福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属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关于安福县陈山林场2004年产权制度改革的批复》、《关于安福县林业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在未开庭审理的情况下裁定对本案不予受理有违民事诉讼程序。

本院认为:2000年3月8日,安福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县属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对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目标形式、主要政策规定等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县属各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安福县陈山林场(原名安福县国营陈山林场)依据上述文件的要求进行改革,制订了《安福县陈山林场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并经过安福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与上诉人签订了《国有职工身份转换合同书》,向转换身份的职工发放了经济补偿金。安福县陈山林场的上述行为是在政府主导下的改制,并不是企业自主改制。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昶

代理

审判员  王东平

代理

审判员  刘 静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