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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峄执字第384-7号

张海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海波,邵士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峄执字第384-7号

申请执行人:张海波,男,198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邵士均,曾用名邵士君,男,194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海波与被执行人邵士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邵士均的银行存款180000元,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邵士均的银行存款18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健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