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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03执934号

沈亚萍、杨然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沈亚萍,杨然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3执934号

申请执行人:沈亚萍,女,197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被执行人:杨然勇,男,198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亚萍与被执行人杨然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2016)浙0503执934号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进行查询,暂无财产暂可供执行,尚余人民币127457.79元未执行到位。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503执934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震云

审判员  郑子浩

审判员  范 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