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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民申846号

马世海与尹贵生、尹晓玉婚约财产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马世海,尹贵生,尹晓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民申846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世海。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尹贵生。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尹晓玉,系尹贵生之女。再审申请人马世海因与被申请人尹贵生、尹晓玉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11民终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马世海申请再审的理由为:(一)本案一、二审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015年农历4月4日申请人回家后发现被申请人尹晓玉离家出走,由于被申请人离家出走在先,故应由她来承担离家出走原因的举证责任。原审中,被申请人尹晓玉两次审判均未出庭应诉,应当承担不能说明离家出走原因的举证责任的不利后果。可是二审法院基于先前存在的申请人打骂过被申请人尹晓玉的情形而直接认定本次尹晓玉离家出走系因申请人打骂所致,缺乏相应证据支持。(二)一、二审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由此可知,法院“应当”对申请人的诉求予以支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尹晓玉同居生活并育有一子,对被申请人没有伤害、损失。被申请人尹贵生以其女缔结婚约关系为由取得申请人113000元,现其女反悔婚约,让其返还113000元没有任何损失。而原审判决返还32400元,致使被申请人尹贵生不当得利80600元,实体处理显然不当,有悖于民法公序良俗、公平的原则。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案认为,(一)关于再审申请人主张的一、二审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再审申请理由。申请人马世海以请求“判决被告尹晓玉、尹贵生共同返还原告马世海彩礼113000元”等内容为诉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依法应当由其承担对自己的主张进行证明的责任。其所提出的“由被申请人尹晓玉承担离家出走原因的举证责任”的辩解于法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分配举证责任并无不当。二审法院提出“双方在同居生活中,马世海存在对尹晓玉经常打骂的情形”,其意并非对本案基本事实的认定,而是将此情形作为酌情确定返还彩礼数额的依据,并且该情形已由申请人在原审过程和再审申请书中予以认可,同时也得到二人签订调解协议之前同居生活状况的佐证。申请人将该情形看作二审法院所认定的事实,是对二审判决的误读,故其所提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二)关于再审申请人主张一、二审适用法律错误的再审申请理由。被申请人尹晓玉与申请人马世海同居生活一年有余并且育有一子,申请人也承认多次酗酒打骂过被申请人尹晓玉,并且严重到需要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调解的程度,以上这些情形均为原审法院在支持申请人要求返还彩礼的同时需要一并酌情考虑的,原审法院据此确定被申请人应返还彩礼的数额处理适当,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不违反公序良俗。综上,再审申请人马世海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马世海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剑 斌

代理

审判员 满 春 梅

代理

审判员 龙   鑫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军(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