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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1执365号

仇军庭与孙秀缺、尹建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仇军庭,孙秀缺,尹建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21执365号申请执行人仇军庭,被执行人孙秀缺,被执行人尹建忠,仇军庭申请孙秀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井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井民一天初字第001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仇军庭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井陉县人民法院(2016)冀0121执365号执行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建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郝吉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