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21执365号申请执行人仇军庭,被执行人孙秀缺,被执行人尹建忠,仇军庭申请孙秀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井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井民一天初字第001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仇军庭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井陉县人民法院(2016)冀0121执365号执行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建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郝吉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