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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执1315号之二

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马振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马振民,刘洪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131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河间市曙光西路。法定代表人马XX,局长。被执行人马振民,男,1975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河间市。被执行人刘洪梅,女,1974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河间市。本院于2016年9月5日作出(2016)冀0984执1315号之一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你行存款。现因被申请执行人马振民夫妇社会抚养费已征收到位,应依法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洪梅在你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树梧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任建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