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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民终1460号

严水榕与漳州市芗城振兴印刷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7-02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严水榕,漳州市芗城振兴印刷有限公司,福建省印刷物资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民终14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严水榕,男,196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漳州市龙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清江、邓莹莹,福建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漳州市芗城振兴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大通北路49-9号,组织机构代码X2945496-2。法定代表人李春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敢,福建兴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福建省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下称省物资公司),住所地:福州市连江北路官前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15814551-7。法定代表人陈晖,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元,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巧玲,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严水榕因与被上诉人漳州市芗城振兴印刷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4)芗民初字第3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宣判之前,漳州市芗城振兴印刷有限公司已被工商部门注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4)芗民初字第334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唐志忠

审 判 员  陈天明

代理

审判员  杨国栋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玉良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