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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22执677号之一

李小芳与李贤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小芳,李贤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22执6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小芳,农民。

被执行人:李贤庆,居民。李小芳与李贤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的(2016)皖0722民初21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执行,执行款已全部到位,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0722民初21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丽丽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华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