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22执6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小芳,农民。
被执行人:李贤庆,居民。李小芳与李贤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的(2016)皖0722民初21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执行,执行款已全部到位,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0722民初21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丽丽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华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