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终43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斌,男,197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委托代理人:周游,四川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亚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城区解放北路江城苑。
法定代表人:许昌茂。
委托代理人:周游,四川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茂,男,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委托代理人:禹波,四川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彩凤,女,1983年4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代理人:禹波,四川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欧纯秀,女,196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代理人:陈兴,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许昌斌、四川亚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上诉人许昌茂、杨彩凤,被上诉人欧纯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5)金牛民初字第6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昌斌、四川亚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上诉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上诉费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许昌斌、四川亚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卫红
审判员 陈良谷
审判员 李婧杰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 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