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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民终4339号

许昌斌、四川亚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许昌斌,四川亚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昌茂,杨彩凤,欧纯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终43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斌,男,197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委托代理人:周游,四川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亚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城区解放北路江城苑。

法定代表人:许昌茂。

委托代理人:周游,四川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茂,男,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委托代理人:禹波,四川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彩凤,女,1983年4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代理人:禹波,四川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欧纯秀,女,196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代理人:陈兴,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许昌斌、四川亚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上诉人许昌茂、杨彩凤,被上诉人欧纯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5)金牛民初字第6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昌斌、四川亚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上诉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上诉费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许昌斌、四川亚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卫红

审判员  陈良谷

审判员  李婧杰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 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