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02执1733号

申请执行人杨金凤与被执行人胡岩信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金凤,胡岩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2执1733号申请执行人杨金凤。被执行人胡岩信。申请执行人杨金凤与被执行人胡岩信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01308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胡岩信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杨金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金凤于2016年9月14日申请撤销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02执17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康建平

审 判 员  王 虹

代理

审判员  米志宏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党 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