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太仆寺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527民初817号原告郝宝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继有,太仆寺旗”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树林,男,汉族。被告太仆寺旗昌兴源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仆寺旗千斤沟镇四联村。法定代表人李智,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宝军诉被告胡树林、被告太仆寺旗昌兴源种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宝军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胡树林所有的东方红牌四轮拖拉机一辆,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郝宝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扣押被告胡树林所有的东方红牌四轮拖拉机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扈艳丽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永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