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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4民初2333号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林信用社与汪小荣、陈则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林信用社,汪小荣,陈则芝,汪祖云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4民初2333号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林信用社,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杨林镇东坑口村。

法定代表人:王政,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郑求轩,该社职工。被告汪小荣。被告陈则芝。被告汪祖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林信用社与被告汪小荣、陈则芝、汪祖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受理同日送达受理案件与诉讼费交纳通知书给原告,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按通知要求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免交诉讼费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叶光辉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