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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4执167号

李荣新与磐石市烟筒山镇龙宝硅质页岩矿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德友,周瑞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4执167号申请执行人刘德友,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周瑞峰,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刘德友与被执行人周瑞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2015)磐民一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磐石市人民法院(2015)磐民一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中华

审 判 员  林 涛

代理

审判员  梁思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冯静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