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17780号原告袁某某,男,汉族,1941年4月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姚某某,男,汉族,1957年1月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原告袁某某限期交纳诉讼费,原告袁某某在限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袁某某自动撤回诉讼处理。
审判员 帅明禄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乔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