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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民初17780号

袁某某与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1-1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袁某某,姚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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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17780号原告袁某某,男,汉族,1941年4月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姚某某,男,汉族,1957年1月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原告袁某某限期交纳诉讼费,原告袁某某在限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袁某某自动撤回诉讼处理。

审判员  帅明禄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乔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