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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刑更4836号

李海山走私、运输毒品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李海山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刑更4836号罪犯李海山,男,196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中牟县,小学文化,现在辽宁省沈阳第二监狱服刑。云南省思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8日作出(2004)思中刑一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海山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7日作出(2004)云高刑终字第23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李海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0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0年11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2年5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7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8月1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第二监狱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第二监狱认为,罪犯李海山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

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6年3月25日,罪犯李海山获得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1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海山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海山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自2007年7月20日起至2021年6月19日止。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晓书

审判员  仉志兰

审判员  项 前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连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