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11民初4192号
原告:王某;
被告:张某、李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件疑难复杂,需汇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柴树栋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毕研超 微信公众号“”
王某与张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11民初4192号
原告:王某;
被告:张某、李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件疑难复杂,需汇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柴树栋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毕研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