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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11民初4192号

王某与张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4
公开日期
2017-03-02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某,张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11民初4192号

原告:王某;

被告:张某、李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件疑难复杂,需汇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柴树栋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毕研超 微信公众号“”